扶養權利是《民法》中一個重要的概念,也涉及遺產分配的問題,即「生前的扶養義務」和「死後的遺產酌給請求權」。瞭解這些規定,除了能幫助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把家庭關係處理地更好,也能在面對遺產分配時保護自己的權益⋯⋯
1. 生前的扶養義務
根據《民法》,直系血親相互間及家庭成員間負有扶養義務;父母有義務扶養子女,子女也有義務扶養父母。值得一提的是,這種扶養義務是有條件的:扶養義務人必須有扶養能力,而被扶養人則必須有「需要扶養」的情況。1
舉個例子,如果父母有足夠的經濟能力自給自足,子女就不一定有義務提供經濟上的扶養。相反地,如果父母年老體弱、無法工作維持生計,子女就有義務提供必要的扶養。
2. 死後的遺產酌給請求權
根據《民法》§1149 規定,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的人,可以請求分得部分遺產。1需要注意的是,這種權利並非能自動獲得,而是需要透過「親屬會議」來決定。親屬會議會根據被扶養人受扶養的程度和其他關係,來決定是否給予遺產、給多少。
現在有許多家庭在這個議題上牽涉到中國法律,其與臺灣的規範確實不同。中國《民法典》§1131 不僅規定了「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」可以請求分得適當的遺產,還規定了「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」也享有這種權利。1這意味著,即使不是法定繼承人,只要對被繼承人有較多的扶養事實,也可能獲得部分遺產。
3. 扶養關係不等於繼承權
我們以案例說明。阿明是一個熱心的青年,長期照顧鄰居老陳,但老陳過世後阿明並不能自動獲得老陳的遺產。根據臺灣法律,阿明屬於「被繼承人過世前扶養被繼承人的人」,而非「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的人」,所以不能主張遺產酌給請求權。1
無論是生前的扶養義務還是死後的遺產請求權,民法都建立了一套平衡家庭責任與個人權益的制度。值得注意的是,臺灣與中國在相關法律規範上存在差異,尤其是關於非繼承人獲得遺產的條件。
瞭解這些法律規定,能幫助我們在家庭關係中做出更合理的安排,同時在繼承問題上預先做好規劃,避免不必要的爭議,保障家庭和諧與個人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