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融詐騙手法層出不窮,從傳統詐術到高科技電信網路詐欺,已成為嚴重威脅民眾財產安全的社會問題。面對詐騙手法的日益複雜化,瞭解刑法對詐欺罪的構成要件、證據認定及防制措施顯得尤為重要。
接下來,我們就從《刑法》角度深入剖析詐欺罪的法律要件,並探討證據不足情況下的法律解釋,同時分析金融機構的法律責任與最佳防制實務,為讀者建立對抗金融詐騙的堅實法律防線!
1. 金融詐騙的現狀
今日,金融詐騙問題日益嚴重,不僅威脅著個人財產安全,也對金融機構的聲譽和營運形成巨大挑戰。詐騙手法隨著科技的進步變得越來越複雜且多樣化,使得防範和打擊也更加困難。在這種情況下,從金融機構乃至每個人,都有必要瞭解《刑法》中有關詐欺的規定與構成要件。
2. 刑法詐欺的構成要件
根據《刑法》規定,詐欺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含「施以詐術、陷於錯誤、處分財產、財產損害」四個層面5,彼此必須存在因果關係,缺一不可。
- 施以詐術:行為人透過虛構或扭曲事實傳遞不實信息,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知。這種詐術可以是積極的「虛假陳述」,也可以是消極的「隱瞞重要事實」1
- 陷於錯誤:被害人因為行為人的詐術,而產生錯誤的認知或判斷;這種錯誤必須是實質性的,足以影響被害人的決策2
- 處分財產:被害人基於錯誤認知而進行的財產處分行為(如轉賬、匯款等)5
- 財產損害:被害人因為這種錯誤的財產處分,而遭受實際的經濟損失2
值得注意的是,詐欺罪要能成立,還需行為人有「不法所有的意圖」,即主觀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1,而這一點也是詐欺與一般民事糾紛的分水嶺。例如,在商業交易中,即使一方對產品或服務的描述有所誇大,只要不存在明顯的欺騙意圖,通常不會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詐欺。
隨著金融詐騙手法的不斷演變,立法機關也在不斷完善相關法律。臺灣就在《刑法》中新增關於電信詐欺、網路詐欺等特殊類型詐欺的規定,以應對新興的犯罪形式4,提高了對特定類型詐欺的處罰力度。
3. 金融機構的法律義務
《刑法》§339 是臺灣法律體系中關於詐欺罪的核心條款。該條規定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」5,除了明確點出詐欺罪的基本構成要件,也是金融機構在防範和應對詐欺行為時的重要法律指引。
對於金融機構而言,理解和遵守這條規定是保護自身利益、維護客戶權益的必要手段,也彰顯金融機構在整個過程中應負擔起的責任義務:
責任 1:識別客戶身分
這不僅是防範洗錢的需要,也是預防詐欺的重要措施。舉例來說,當客戶進行大額或可疑交易時,金融機構應當採取額外的身份核實措施,以確保交易的真實性和合法性。11
責任 2:建立交易監控
此系統能及時發現和報告可疑交易。根據新修訂的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》,金融機構在發現疑似詐欺交易時,有義務保存相關資料和交易記錄至少 5 年,並在必要時向執法機關提供這些訊息。12此一規定不僅強化金融機構在防範詐欺中的作用,也為日後的調查和取證提供重要支持。
責任 3:教育和提醒客戶
鑑於詐欺手法的不斷翻新,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向客戶提供防詐騙知識,特別是針對老年人、學生等容易成為詐騙目標的群體,進行有針對性的宣傳和教育。13
隨著詐欺手法的演變,立法機關也在不斷完善相關法律。以《刑法》§339-4 來說,就規定了「加重詐欺罪」,對於三人以上共同犯案、利用電子通訊工具實施詐欺等情況,規定了更重的處罰10,以提高法規對詐欺犯罪的威懾力。
4. 詐欺證據不足時的法律解釋
詐欺案件中常會遇到證據不足的情況,使得案件處理和責任界定讓人備感頭痛⋯⋯
詐欺證據不足的通常結果
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,法院通常會綜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,包括交易的異常程度、當事人的行為模式、相關的背景訊息等。例如,如果一筆交易明顯偏離了客戶的正常交易模式,即使無法直接證明存在詐欺行為,金融機構也有責任採取額外的核實措施。12
執得一提的是,在臺灣若遇到證據不足的情況,通常會遵循「無罪推定」原則,即在無法確鑿證明被告人有罪的情況下,應當作出無罪判決⋯⋯8
無罪判決,意味著金融機構可以完全免除責任?
當然不是。即使在刑事訴訟中無法證明詐欺罪成立,受害人仍可能通過民事訴訟尋求賠償。在這種情況下,金融機構如果未能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,仍可能面臨民事賠償的風險。11
我們舉個例子。A銀行客戶聲稱自己的帳戶被盜用,導致大額資金被轉走,但銀行的監控系統顯示該筆交易是「使用正確的帳號和密碼進行的」。在這種情況下,雖然無法確定是否存在詐欺行為,但銀行仍需證明自己已盡到合理的安全保護義務,像是「是否有及時發現異常交易並採取相應措施」。13
5. 有效的詐欺防制措施:談車手判刑與最佳實踐影響
另一個值得關注的案例是所謂的「車手」案件。車手即是詐騙集團中負責取款的人員,即便可能非主謀,但他們是將非法所得轉化為現金的關鍵節點。
法院在判決時會考慮多方面因素,包括車手在整個過程中的角色、參與程度、是否知情等。根據《刑法》的共同正犯理論,只要知道/可以合理推知自己參與的是詐騙活動,就可能被認定為詐欺罪的共犯7。如果證據顯示車手已知所參與的是詐騙活動,即使只是負責取款,也可能被判處較重的刑罰哦!7
只是,單靠刑事制裁,並不足以有效防範詐欺犯罪,金融機構還需採取全面的防制措施,這邊幫大家做個統整:
- 強化客戶身分識別:採用多重認證機制,如生物特徵識別、動態密碼等,提高帳戶安全性11
- 建立智慧交易監控系統:利用大數據和人工智慧技術,及時發現異常交易模式12
- 加強員工培訓:定期對員工進行反詐騙培訓,提高其識別和處理可疑交易的能力13
- 適時客戶教育:透過多種渠道向客戶普及防詐騙知識,特別是針對高風險群體進行重點宣導13
- 跨機構的合作:與其他金融機構、執法部門建立訊息共享機制,提高整個行業的防詐能力12
這些措施不僅可以有效降低詐欺發生的風險,還能在案件發生後提供有力的證據支持,有助於車手等涉案人員的定罪量刑。
另外,金融機構在制定防範措施時也要保持與時俱進,及時應對新的挑戰。像是隨科技發展日益猖獗的「深偽」(Deepfake)技術詐騙案例,臺灣立法機關便已在新修訂的法律中作出相應規定,將此類詐騙列為加重處罰情節。13
5. 強化金融機構的信任與防詐能力
面對日益複雜的金融詐騙形勢,金融機構不僅需要不斷完善自身的防範措施,還要積極配合執法部門,共同構築堅實的反詐騙防線。同時,提高公眾的防詐意識和能力也同樣重要。只有金融機構、執法部門和公眾三方面共同努力,才能真正有效地遏制金融詐騙犯罪,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。
在這個過程中,金融機構應當充分認識到自身在防範詐騙中的重要角色。一方面,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,履行應盡的義務;另一方面,也要主動創新,利用先進技術提升防詐能力。只有這樣,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贏得客戶的信任,實現長遠發展。
打擊金融詐騙是一場持久戰。隨著科技的發展和社會的變遷,詐騙手法必然會不斷翻新。因此,金融機構、立法機關和執法部門都需要保持警惕,及時更新相關法律和防範措施,才能在這場沒有硝煙的戰爭中取得勝利,為廣大民眾創造一個安全、可信賴的金融環境!